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聲請人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為 李志宏 ,非廖淑娟)。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聲請人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為 李志宏 ,非廖淑娟)。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