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睿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吳睿義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睿義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六合彩簽注單1張、六合彩紀錄單2張,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120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警卷第1至2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同案被告 吳文芳 身上所扣得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及六合彩紀錄單2張,係吳文芳所有之物,業據吳文芳陳述在卷(見警卷第6頁),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卷第16頁)在卷為證,是上開扣案物均非屬被告所有,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
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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