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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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