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65號
聲請人 劉育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隆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附表1記載114.3.23「到期日」是否有誤?(因本票未載到期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65號
聲請人 劉育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隆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附表1記載114.3.23「到期日」是否有誤?(因本票未載到期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