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 黃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被告高登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郎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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