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 王熙仁
王世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於格 律師
吳宜展 律師被告 廖國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林家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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