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鍾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原
設於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嗣遷至基隆市○
○區○○路○○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妍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