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宇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萬3,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
  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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