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394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柒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