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2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國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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