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3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程佳 被告 許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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