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調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調字第363號聲請人 尹嫚言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建潭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游建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游建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