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