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07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補正被告乙○○之戶籍謄本過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乙○○之住址為不知,復於另行記載台北縣中和市○○路○○號2樓之4,難認原告已明確記載被告乙○○之住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乙○○之住居所,或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過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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