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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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50號

原告 張緯

被告 王顥樺

陳文浩

杜忠

劉芯瑜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34,97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74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然查,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3,2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76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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