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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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50號
原告 張緯
被告 王顥樺
杜忠 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34,97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74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然查,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3,2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1,76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