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19號原告 陳彥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