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710號聲請人 吳金桐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永富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本票原本2紙(票號WG0000000、WG0000000)。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20萬元?若是,請敘明何張本票請求其中金額為何?(因與所附本票金額合計不符)㈣請提出背書連續之釋明。㈤請敘明債權讓與契約書之簽訂日期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