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79號上訴人巨銅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弄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股票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巨銅科技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上訴人甲○○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二百萬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均未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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