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70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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