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9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