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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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裁定本院94年上易字第2299號竊盜罪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81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於95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2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