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貴院以96年上更一字第35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七月,詐欺案件經貴院以94年上訴字第254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貴院以97年聲字第4054號定應執行刑二年一月。於民國97年4月22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6月18日法矯字第098002392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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