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404號
原   告  許明環
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科博
館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400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
為證,被告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聲明異議,惟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
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台幣)│(即提示日)││
├─┼────┼───────┼─────┼──────┼─────┤
│1│普建營造│100年6月25日│300萬元│100年6月27日│ER0000000│
││股份有限│││││
││公司│││││
├─┼────┼───────┼─────┼──────┼─────┤
│2│同上│100年6月27日│100萬元│同上│E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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