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萬975元(見本院卷第10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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