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易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按年息4.23%計算利息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原債權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變更登記資料及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