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吳真儀 被告林峰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八年度簡字第八二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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