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惠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惠茵於民國9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月31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新臺幣179,123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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