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蔡進興 被告 吳財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之訴,向本院提起訴訟,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