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 黃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振乾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2,48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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