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52號聲請人 何佩臻 代理人 林鑫男 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9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2604H726)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編號16何佩臻)新台幣5萬6747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就工資及資遣費部分,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9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604H726)所示,資方同意於106年9月25日給付勞方(編號16何佩臻)新台幣5萬6747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6年9月22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9月27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58791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604H726)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5萬6747元,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