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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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東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東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4之罪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至7月20日106年間某日至111年5月18日110年8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28日)至111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441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03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78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5日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78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6日112年1月31日112年1月31日備註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83號)編號4.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12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12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日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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