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黃○文法定代理人 黃纓淇 原告黃纓淇被告 陳育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九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文、黃纓淇對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96號,被告陳育民公共危險等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