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莊原昇 被告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簡字第143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