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廖建旗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上訴字第474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