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鄭倉易
鄭同焜 鄭鈁明 鄭米淇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鄭豐耀 被告 黃國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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