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范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曾輝金 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范惇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曾輝金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曾輝金之破產財團資產共計新台幣(下同)800,376元,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後,尚餘717,925元,茲作成分配表如附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