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呂安婷
周林秀 呂凱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 陳穎新
陳慶明 上列被告陳穎新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陳穎新、陳慶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