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 陳郁蕙
陳俊杰 陳錦華 陳信良 陳柏濤 陳筠蓉
賴陳妙 陳節 陳緗樺 陳淑芬 林季蔚 陳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光扶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0.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4,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及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1.6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5,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為原告等12人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61,200元【計算式:120.65×194,000+331.66×485,000=184,26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0,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