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邱壁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耀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0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