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建榮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案件,依上說明,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上訴人仍對本院就本件所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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