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謝文成 被告 蕭稑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