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靜宜 即 建豪 工程行
22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陳靜宜即建豪工程行 到
相 對 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彭玉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二人稱
願意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正,其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至四月於每月十日
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至七月於每月十日
各給付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至九月於每月十日各給
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