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許峯嘉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沈瑞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