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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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
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6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6年1月3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
、送達證書、本院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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