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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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娟娟 相對人 洪嘉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五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83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5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1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業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上情經本院調閱該提存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英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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