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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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仕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肖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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