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5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原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57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蘇建瑜 告訴被告李原銘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0年7月12日調解筆錄及同月14日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附件:(100年度偵字第9579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