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戴增田 訴訟代理人 戴仁倉 原告 戴增淮
戴增城 被告 戴增財
曾銘振 蕭瑞雲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盧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曾振銘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曾銘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