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43號聲請人 余汝江 相對人 余愚 相對人 余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案件,本院於100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余愚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余忠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余愚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記載為「Z000000000」;余忠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記載為「Z000000000」,經核與卷附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不符,顯屬誤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秀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