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432號上訴人 王基旭 即被告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昌 間因本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馮玉玲